甲方(委托人)
全称:南京握戏笔笔传媒(个人独资)
地址: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天华硅谷12栋108号15-4办公室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20191MADK487R8N
负责人:高云
乙方(代理人)
姓名:___________
身份证号:___________
联系电话:___________
电子邮箱:___________
联系地址:___________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法律咨询业务事宜,达成本合同,以兹双方共同遵守。
第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
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法律咨询业务(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、法律文件审核、法律意见出具等),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,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。
乙方承诺具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,并保证提供服务的合法性。
本合同的订立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,乙方作为独立代理人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代理权限
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地区)代理法律咨询业务及甲方授权的其他法律事务。
乙方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可从事以下行为:
- 代表甲方接受客户法律咨询并提供专业解答
- 审核客户提供的法律文件并提出专业意见
- 为客户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服务
- 协助客户处理简单法律纠纷
- 收集法律行业信息并反馈给甲方
- 甲方授权的其他法律咨询行为
乙方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,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。
第三条 乙方义务
乙方应遵守以下义务:
- 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
- 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
- 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信息
- 如实向客户说明服务范围和内容
- 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培训
- 定期向甲方提交业务开展报告
- 不得以甲方名义签订诉讼代理合同
- 不以律师名义开展活动
禁止行为
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:
- 提供虚假法律意见或误导性陈述
- 私自收取客户咨询费用
-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客户案件信息
- 同时代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
- 伪造法律文件或专业资质
- 向客户承诺诉讼结果
- 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
- 其他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
第四条 代理费支付
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法律咨询业务支付代理费,具体计算方式:
- 法律咨询服务:实际收费金额的20%
- 法律文件审核:每份文件200-1000元
- 法律意见出具:每份意见500-2000元
- 专项法律咨询:按项目收费的15%
代理费按月结算,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代理费至乙方指定账户。
因乙方提供错误法律意见导致客户索赔的,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代理费,不足部分乙方仍需赔偿。
第五条 合同期限与终止
本合同有效期两年,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合同期满前30天,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的,自动续期一年。
出现以下情况,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:
- 乙方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
- 乙方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
- 乙方连续3个月未完成甲方规定的基本业务量
- 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
- 乙方丧失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能力或资格
合同终止后,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并返还甲方所有资料。
第六条 保密条款
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、客户案件信息等严格保密。
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客户资料、案件细节、法律策略、收费标准等。
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,期限为五年。
乙方违约泄露保密信息的,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,000元。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,乙方还应赔偿不足部分。
第七条 违约责任
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甲方延迟支付代理费超过30天的,按日0.05%支付违约金(如该违约金标准过高,违约方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)。
因乙方提供错误法律意见导致甲方被索赔的,乙方承担全部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。
乙方违反禁止性条款的,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。
第八条 其他条款
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争议解决:双方协商不成,应向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本合同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
甲方:南京握戏笔笔传媒(个人独资)
负责人(签字):
日期:____年____月____日

乙方(代理人)
签字:
日期:____年____月____日